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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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苍南龙港联合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苍南县或龙港市籍贯的上海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并聘请在沪苍南、龙港知名人士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原则: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四条 本会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联络、团结在沪苍南龙港企业和个人,开展学习、交流、帮扶、维权等服务活动,树立家乡人的良好形象,加强苍南、龙港与上海三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苍南县、龙港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苍南县、龙港市民政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做好与上海、苍南、龙港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上海经济建设的同时,关注家乡的建设和共同进步。

(二) 组织实施联谊活动,凭借乡谊增进感情,促进信息交流。

(三) 组织理事企业(单位)举办和参加报告会、招商会、交易会以及考察访问、技术咨询、项目推广活动,实现互利和共赢。

(四) 协调商会各理事单位之间的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平息纷争,化解矛盾,抑制不当行为。

(五) 反映理事单位合理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六) 引导理事单位弘扬中华正能量,提倡社会公益事业。

(七) 协助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八)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三地经济交流。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履行商会社会责任。

第九条 本会由苍南、龙港在沪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信誉良好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四) 聘请苍南、龙港在沪各界名人及热心本会活动的其他人为本会顾问或特邀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 由本会成员推荐;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 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 由商会秘书处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在本会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理事名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 本会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等各项服务;

(七)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 发展本会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书。理事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理事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理事资格并公示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理事名册和理事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理事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 审议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计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 改变或者撤销会长办公会议不适的的决定;

(七) 决定终止事项;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大会每年至少一次。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理事(理事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理事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

(四) 向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合法经营、文明经商,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家乡,热心本会,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热心为理事服务,奉献精神好;

(三) 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上海、苍南、龙港三地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四) 企业有一定规模或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过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理事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长、名誉会长、顾问或常务理事代表参加,负责处理商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授权执行会长具体行使会长职权。执行会长每隔三个月轮值,处理日常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轮值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为加强对商会的工作领导、监督、检查,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由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监事长提名在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其权利和义务:

(一) 向理事(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理事(理事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履行理事(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参加商会所有会议、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当商会开展业务活动损害社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理事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理事(理事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联合商会筹备组通过决议推举王均豪为理事长;并设顾问组、名誉会长、党支部、太太联谊会、法务部、保健部、吉祥高尔夫球队、科技文化部、吉祥羚跑跑团等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资助收入;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商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在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与相关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过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决议须经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2日上海市苍南龙港联合商会第四届换届大会暨上海市苍南龙港联合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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