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规范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准入管理,提高我县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我县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
第二条 管理内容。本办法所称的准入管理包括工业用地招拍挂前投资项目的准入和准入项目的前期、实施、竣工等过程的管理。我县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县经贸部门会同有关涉企单位负责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准入基本条件。凡进入我县各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具备准入基本条件:
1、入园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的最新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2、县外来苍投资项目必须在本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3、投资规模:进入我县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投资项目单体投资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用地规模不得低于10亩;对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或用地规模低于1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
4、投资者应具有良好资信和实际用地需求:
(1)投资者需提交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其净资产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必须提交融资能力有效证明;
(2)除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县内投资者原有厂区容积率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试行)》规定的控制指标,且无闲置地;县外投资者原则上参照执行。
5、投资项目经济技术控制性指标:
(1)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浙江省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试行)》规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控制指标,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2)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8%;
(4)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省级工业园区为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6、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7、入园投资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的配套环保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
第五条 准入优先。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鼓励性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实行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地价按照市场价评估结算,不得低于本县同类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1、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本身符合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的;
2、投资者系本县上年度模范工业企业、突出贡献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对象,以及纳税金额列全县前20名的工业企业,且项目符合国家、省最新产业目录鼓励类要求的;
3、投资者系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列入省重点、“双千”工程项目、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和国债技改项目,或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编制年度工业用地计划。县政府每年初确定年度工业用地计划,作为工业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依据。
1、上报用地计划:每年1月份,各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管理机构据实编报年度工业项目用地计划及拟出让地块资料清单,上报县国土、发改和经贸部门。
2、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各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年度用地计划的基础上,会同发改、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批准后通过县内外主要媒体和土地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布,并统一开展土地农转用和征收,实行净地出让。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项目准入程序。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告、申报、评审、招拍挂、公示等五大程序。
1、公告: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将拟出让地块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后者会同发改、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确定其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准入条件,形成招拍挂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2、申报:公告期结束后由县招投标中心接受投资项目申报,申报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申报结束后由县招投标中心汇总报县经贸局;
3、评审:县经贸局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招拍挂:通过评审的投资项目的业主,参与目标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中标项目;
5、公示:在新闻媒体上对中标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发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保证。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附件条款形式,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投入产出、安全、环保、能源消耗、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项目用地确定后,在供地之前项目投资者必须向县政府缴纳履约保证金每亩3万元;保证金要存入财政专户,不得移用。
第九条 项目审批。工业用地招拍挂中标业主凭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审批方式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并联审批。业主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备案或核准、规划审批、土地审批、环境评价审批、建设程序审批等规定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投资项目竣工后,由县经贸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并达到审批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的,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达不到的,按违约程度相应扣除保证金。
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40%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减少投资规模超过20%的;
3、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土地的;
4、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
5、依法应实行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投标的;
6、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7、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未经过准入审查擅自出让土地、审批工业项目,以及在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与我县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苍南县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入区标准及评估办法》(苍政办〔2005〕9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苍南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